案情概述
原告王某为中国公民,户籍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,现居住在中国香港。被告D某为阿尔及利亚公民,居住在阿尔及利亚。原、被告二人于2005年相识并在烟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,共育有三子。2015年,D某返回阿尔及利亚后一直未归。原告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遂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烟台市蓬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判决准予离婚。
律师释法
首先,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本案中,原告王某虽然居住在香港,但其户籍地在烟台市蓬莱区,因此该法院具有管辖权。如果王某已经取得香港永久居民定居资格,则烟台市蓬莱区法院将不再具有管辖权。
二、法律适用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涉外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。本案由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管辖,因此适用我国法律。
三、准予离婚的情形
除本案中出现的夫妻长期分居两国,感情破裂的情形外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准予离婚的事由还包括: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另外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结语